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91号原告:雷荣智,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腾腾餐饮服务店,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经营者:张腾腾,个体工商户。
原告雷荣智与被告柘城县腾腾餐饮服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雷荣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荣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