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
法定代表人:俞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div>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