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913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纯,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高志达,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郑楚葵,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陈海佳,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达、郑楚葵、陈海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57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