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5950号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玛拉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U。
法定代表人:陈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润忠,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润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润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润忠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润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