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489号之一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小代烟酒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代作言。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小代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