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宏鹏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南高庄村村西北行100米。
法定代表人:田光鹏,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智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石家庄宏鹏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智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宏鹏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宏鹏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