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179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太卫浴经营部(经营者陈振华),经营场所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11街**。
原告张雷与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太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张雷于2020年12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