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15号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华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文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之星户外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凰世纪商务中心609。
法定代表人:胡玉平。
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之星户外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088839.9、名称:乳液分装瓶(旋转式圆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