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19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品全百货商行,注,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草坪文百城******际经营场所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文百一层A3区15号茂丰百货商行)。
经营者:赵丽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品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