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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丹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0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丹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丹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11号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厂房(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山庄路5号厂房第2、3、4层从事生产经营。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丹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黄金北路**自和电商园309法定代表人:魏益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丹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08××××.3,名称:一种颈椎按摩仪)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由于自身原因,自愿撤回起诉。

据此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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