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13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发达路云里智能园******v>法定代表人:罗宜成。
被告:深圳市倍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云里智能园**505>法定代表人:袁秀珍。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0462506.3,名称:一种接口扩展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