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3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光,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康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洪光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84207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利惠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吴洪光同意利惠公司撤回起诉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利惠公司以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842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113元,由吴洪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