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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3412号
案件名称吴洪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洪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3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光,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康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洪光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84207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利惠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吴洪光同意利惠公司撤回起诉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利惠公司以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842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113元,由吴洪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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