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76号原告:BURBERRYLIMITED(勃贝雷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郝斯法瑞路,郝斯法瑞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EdwardCharesRsh,该公司董事。
法定代表人:GemmaElizabethMaryParsons,该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女,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高级知识产权顾问。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瑞金,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
法定代表人:夏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BURBERRYLIMITED(勃贝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瑞金、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尚莱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BURBERRYLIMITED(勃贝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BURBERRY”是世界著名的高档品牌。
原告是“BURBERRY”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和第G732707号“”图形商标在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G732879号“”商标在商标行政案件中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周瑞金在被告时尚莱迪公司经营管理的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内2C056号商铺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17年12月13日,其向被告时尚莱迪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内的售假行为。
但其于2018年2月1日再次在被告周瑞金的商铺购买到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时尚莱迪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怠于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为被告周瑞金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应就被告周瑞金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BURBERRYLIMITED(勃贝雷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签名,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张华东的委托代理手续存在瑕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规定,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BURBERRYLIMITED(勃贝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