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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颖新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7236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颖新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颖新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7236号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姣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颖新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经营者:杨照良。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颖新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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