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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4448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邓小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448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玖龙,男。

被告:邓小波,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小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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