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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小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2刑更1762号
案件名称戚小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戚小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刑更1762号 罪犯戚小玲,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冀029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小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交付执行。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戚小玲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曾受表扬1次。

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戚小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戚小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戚小玲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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