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7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峰矿区太安世纪联华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煤城路**路东iv> 经营者:吴建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峰峰矿区太安世纪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2— 如下: 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