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3488号 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张氏三商化妆品经营部。
经营者:张光强。
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与被告武侯区张氏三商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