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2082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福娟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东路**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5YPNW348。
经营者:胡娟。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垫江县福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