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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佳贵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1748号之二十一
案件名称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佳贵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佳贵;闫玉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748号之二十一被执行人: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3940842181,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兴潼路**。

被执行人:刘佳贵,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闫玉海,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佳贵、闫玉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304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单位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刘佳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闫玉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金400000元、刘佳贵罚金400000元、闫玉海罚金25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佳贵已向本院申请分期缴纳罚金,被执行人闫玉海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17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仅发现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佳贵、闫玉海名下银行账户。

查询到被执行人闫玉海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保单编号为887748673943、886464359257、887156882135。

查询到执行人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皖C×××**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C×××**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

三、本院已向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佳贵名下位于锦绣兰庭一期10号楼2单元102号【五私字第16932号】的房产一套。

经委托被执行人闫玉海户籍所在地的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调查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闫玉海名下有位于夹河路北【产权证号项城市房权证字第**】的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

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佳贵、闫玉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闫玉海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正在提取过程中,且累计纳税保费远小于罚金数额;

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两辆、被执行人刘佳贵名下房产一套,因上述两被执行人已申请分期缴纳,故本院暂不处置上述财产;

查封了被执行人闫玉海名下房产一套,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故本院暂不处置。

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随案移送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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