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01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梦绣,女,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梦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