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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群兴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62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群兴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群兴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2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群兴,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群兴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0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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