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2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群兴,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群兴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0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