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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谭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3民初1985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谭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谭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98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维,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水流村。

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红光居委**渝东国际商贸城(义乌小商品城)****楼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0E8305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全,系谭维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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