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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丰都县金盘贝贝鑫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3民初2087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丰都县金盘贝贝鑫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丰都县金盘贝贝鑫鞋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2087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97201-000-11-19-3。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金盘贝贝鑫鞋业,经营场所重庆市丰都县保合镇金盘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XYAL10T。

经营者:秦廷辉。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金盘贝贝鑫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的合理费用共6万;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围裙;睡衣;帽子;鞋;上衣;T恤衫;睡袍;童装;浴室拖鞋”,有效期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经营的“贝加星官方旗舰店”阿里巴巴企业店中许诺销售和实际销售带有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标识的童鞋。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都县金盘贝贝鑫鞋业的经营者秦廷辉已于2020年8月21日死亡,系在本案立案前死亡,故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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