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8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庆华烟酒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和平西路**综合楼第二间。
经营者:程庆华。
被告:承德县佳城超市,经,经营场所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平台村朝阳路农村信用社斜对面/div> 经营者:刘淑华。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区庆华烟酒销售中心、承德县佳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华区庆华烟酒销售中心、承德县佳城超市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华区庆华烟酒销售中心、承德县佳城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