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0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建宜,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现住址。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6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蓬勃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郭建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郭建宜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公牛”注册商标插座,仍通过微信方式从上线赵二冬(已提起公诉)处订购价值26万余元的假冒“公牛”注册商标插座,通过物流代收等方式支付货款,后将其中大部分予以销售。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郭建宜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投案。
2020年9月17日,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郭建宜处扣押假冒“公牛”注册商标插座292个。
2020年9月21日,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假冒“公牛”注册商标插座予以销毁。
案发后,被告人郭建宜退出违法所得1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建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大城县阜草吉通货物运输单据、赵二冬手机电子数据、吉通货运物流信息、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宜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建宜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建宜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建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建宜违法所得170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