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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繁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9301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繁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陈繁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9301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330************。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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