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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州市景丽副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州市景丽副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邓州市景丽副食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88号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工路家天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052298582F.法定代表人:李云光,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龙,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州市景丽副食店,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新华路与东一环交叉口南20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57C8Y9K。

经营者:李景丽,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伟,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景丽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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