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221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秋林,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秋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