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财保12号 申请人:鼎誉(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拉阿齐兹·阿卜杜拉赫曼·阿卜杜拉·本·阿费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翡,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甜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秦瑞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鼎誉(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甜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鼎誉(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6日申报出口至也门的使用“SHIELD(图形)”标识的27840千克聚乙烯篷布;
2.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的该项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鼎誉(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甜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申报出口至也门的使用“SHIELD(图形)”标识的27840千克聚乙烯篷布;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甜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