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208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旺角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办事处新建路**桂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60AR1P7N。
经营者:甘小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垫江县旺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