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第********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2RMG30。
经营者:向成爱,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英,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爱,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