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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英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民终60号
案件名称陈正英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第********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2RMG30。

经营者:向成爱,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英,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爱,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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