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293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33号1幢2楼330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瑜,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康逸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斯文井同和路430号511房。
法定代表人:郑轩武,运营主管。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康逸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