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3486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遇见簏角巷饮品店。
经营者:肖平。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遇见簏角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