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29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路欧客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路99号。
责任人:曹永革。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路欧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