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849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长沙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东向****。
法定代表人:黄凯生,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郑湘午人民陪审员 黄辉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