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952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红旺水果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中路102、1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MA2CUDA20N。
经营者:王垒。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平湖市红旺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