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207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涪陵区宇春食品销售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1号墨香楼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Q48QXJ。
经营者:鞠正英,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公园路。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涪陵区宇春食品销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