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92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1701和**。
法定代表人:张海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索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臣田工业区**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v>法定代表人:廖小军。
被告:佛山市卖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卫红居委会容桂大道****厂房****>法定代表人:何健良。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索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卖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40××××.9,专利名称:耳机(AirbyCrazybaby))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