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916号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玛拉雅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阿香饮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宏程国际广场**。
经营者:胡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阿香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