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9知民初208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晓,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忠朝,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李静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在拼多多平台上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链接、文字介绍及侵权图片等。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商标的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设计、销售智能电源产品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以独立自主的产品设计和扁平化的网络直销,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可轻松拥有的高品质产品。
权利人雷桂斌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10月14日取得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商标专用权。
雷桂斌分别于2012年10月、2014年2月与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原告获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自罗马仕公司成立至今,原告一直在移动电源、数据线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2013年罗马仕实现移动电源中国销售量排名第一,成为移动电源热销品牌,“罗马仕”、“ROMOSS”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为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随着罗马仕移动电源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山寨”版移动电源产品充斥市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了与“罗马仕”、“ROMOSS”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移动电源商品,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调查发现,被告系拼多多网络平台“若兮电子”店铺的入驻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销售侵犯“罗马仕”、“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数额,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售卖的罗马仕充电宝售价为49.9元,已拼1118件,由此可计算出该款产品的获利为55,788.2元,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产生的人工费、差旅费共计3,000元,律师费5,000元,费用已实际产生。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李忠朝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举证的证据有:证据一、拼多多平台对李忠朝商家信息披露的短信截屏。
证据二、(2017)深南证字第6793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03708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03709号公证书、(2017)深南证字第6792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03710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03711号公证书。
证据三、罗马仕官网、罗马仕天猫旗舰店网页图片、罗马仕广告合同《百度推广续费合同》。
证据四、(2019)粤韶韶州第5328号公证书、侵权实物。
被告李忠朝未举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原告举证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均是由公证部门制作并出具,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一系被告主体身份的证明,本院予以采纳。
对证据三,公证书的效力予以采信,但因涉及原告主张侵权赔偿认定,本院将作为侵权赔偿数额认定的参考,综合案情予以评判。
经审理查明,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是“罗马仕”、“ROMOSS”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10月14日取得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商标专用权,2013年,罗马仕实现移动电源中国销售量排名第一,成为移动电源热销品牌。
2019年5月20日,原告调查人员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取证,商品于2019年5月27日投递至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由公证人员与原告调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封存。
经当庭拆封比对,该产品为一个充电宝和一根数据线,可以看出正品的防伪标识可以笔涂变色,水涂消失,而涉案产品没有此功能。
正品的数据线颜色偏暗,上面带有英文的罗马仕标识,用透明橡皮筋绑定,而涉案产品颜色为白色,没有英文标识。
电源显示位置正品有蒙片,灯光不会太亮,而涉案产品没有蒙片,灯光亮。
四周衔接线条方面正品线条流畅,边缝部分上下对齐没有空隙,而涉案产品四周对齐部分线条粗糙,中间留有空隙。
在防伪标识方面,正品有蓝绿色和白色组成,上边有二维码,而涉案产品仅为银色,上边有二维码,可以确认为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数额四万元,其举证并说明损失依据理由如下: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售卖的罗马仕充电宝售价为49.9元,已拼1118件,由此可计算出该款产品的获利为55,788.2元。
已实际产生的费用有,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产生的人工费、差旅费共计3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0,000元。
本院依据商业活动一般规则,综合本案情况,考虑原告为维权所必要的花费,认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李忠朝立即停止侵犯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罗马仕”、“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李忠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三、驳回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李忠朝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