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9知民初240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住所地,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板桥路“金鼎小区”西侧“七天主题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6MA42G2F393。
经营者:赵秀民,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被告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经营者赵秀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第20895641号“7天酒店”、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七天”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判令被告赔偿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取得“七天酒店”、“7天酒店”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在酒店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所知晓。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项目上取得第20895641号“7天酒店”商标、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过十余年的长期发展和持续经营,已经在酒店行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截至目前,拥有分店数3000家,会员数达8000万,自2006年以来荣获“2006中国酒店星光奖”之“中国最佳经济型连锁酒店”、“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特许奖”之“2012年度中国特许经营创新奖”、“2013年C-BPI(中国品牌力指数)评选”之“2013年C-BPI中国快捷酒店行业第一品牌”等诸多荣誉称号。
二、被告未经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酒店招牌、内部装饰及相关服务用品等上突出使用“七天宾馆”等系列标识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酒店是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经营或者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侵犯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酒店的招牌、内部装饰及相关服务用品等方面突出使用“七天宾馆”等标识,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天酒店”等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酒店系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开设或者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旗下7天品牌加盟连锁酒店,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七天”字样的字号,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企业名称为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经营范围为住宿,经营场所位于濮阳市范县板桥路“金鼎小区”西侧,被告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属于同行,双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七天”字样的字号,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了维护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辩称:一、侵权行为事实上不存在。
“七天主题宾馆”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七天酒店”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另外,门面设计和室内装修也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七天酒店”存在较大差异,风格完全不同,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请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尊重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但其经营宾馆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其次,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从未因涉案宾馆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最后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宾馆距离甚远,也未给其经营带来任何损失,更何况说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只是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一般,经不起赔偿款数十万元人民币赔偿。
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没有侵犯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第20895641号“7天酒店”商标注册证、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商标注册证,证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第二组证据,2017年第十四届中国酒店金枕头奖、2017年十大影响力经济型品牌酒店、2017年经济型酒店十大影响力品牌、MBI-2016年度经济型酒店影响力品牌金航奖、MBI-2018年度经济型酒店影响力品牌金航奖、2018年度-最佳会员成长品牌、2016年度最佳经济型连锁酒店-星光奖、2016年度广东连锁50强的副本、2014年度中国大学生最喜爱的十大酒店品牌的副本、2013年入选胡润品牌榜、2008年最具投资潜力企业,证明作为中国经济型酒店行业第一品牌,“七天”品牌在酒店住宿领域拥有良好的认知度。
“七天”系列商标标识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
第三组证据,(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971号公证书,证明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未经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七天”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对上述证据没有意见。
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向本院提交证据图片三张,一张是被告门头照片,两张是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门头及设计风格照片,证明被告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装修风格不一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被告的门头照片印证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事实。
对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两张照片,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仅主张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的商业标识及企业字号侵犯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权益,未就装潢风格进行主张,该照片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可以证明其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能够证明“7天酒店”、“7天连锁酒店”品牌的知名度,本院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系公证书,由公证部门制作并出具,被告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
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原告并未对装潢风格主张侵权,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分别注册了第20895641号“7天酒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饭店;
汽车旅馆;
酒吧服务;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09月28日至2027年09月27日;
注册了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饭店;
汽车旅馆;
酒吧;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为动物提供食宿;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05月07日至2022年05月06日。
“7天酒店”、(7天连锁酒店)品牌2008年获得2008年最具投资潜力企业;
2013年入选胡润品牌榜;
2014年获得2014年度中国大学生最喜爱的十大酒店品牌的副本;
2016年获得MBI-2016年度经济型酒店影响力品牌金航奖、2016年度最佳经济型连锁酒店-星光奖、2016年度广东连锁50强的副本;
2017年获得2017年第十四届中国酒店金枕头奖、2017年十大影响力经济型品牌酒店、2017年经济型酒店十大影响力品牌;
2018年获得MBI-2018年度经济型酒店影响力品牌金航奖;
2018年度-最佳会员成长品牌。
(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971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4月25日,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及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的公证人王某武姜某国来到位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板桥路“金鼎小区”西侧正常营业中的宾馆(门头为“七天主题宾馆”),该场所内展示的证照有如下信息:名称为“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
王国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该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询问住宿条件及价格等事宜。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的门头及店内情况进行了拍照。
公证书附件:1.七天主题宾馆店铺门头照、宾馆大厅有“七天宾馆”、宾馆内开关上有标有“7天主题宾馆”温馨提示的照片各一张。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犯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如果侵犯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告是否侵犯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7天酒店”、“7天连锁酒店”字号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在其门店设“七天主题酒店”招牌,店内使用七天酒店、七天主题酒店字样,上述行为,构成酒店类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益的第20895641号“7天酒店”、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在招牌上擅自使用七天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以上规定可知,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院根据经营地经济发展水平,并综合全案情况,酌定赔偿金额。
赔偿数额应包括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
综上所述,对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立即停止侵犯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第20895641号“7天酒店”、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范县新区七天主题宾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