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8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明明,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谢明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