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302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磊,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2020年8月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林芳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书记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磊及辩护人张林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96192元,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晓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晓磊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认为,1、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王晓磊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晓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系初犯偶犯。
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王晓磊在没有取得某电线电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假冒的某电线标识、合格证,用假冒某电线的标识、合格证黏贴在其他牌子电线上对外销售假冒的某电线。
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王晓磊向阳泉商户张某销售价值44882元的假冒某电线。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王晓磊向阳泉商户林某销售价值27788元的假冒某电线。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间,王晓磊向太原商户赵某销售假冒23522元的假冒某电线。
经统计,被告人王晓磊销售的假冒某电线共计人民币9619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晓磊出生于1985年。
2、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8月1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食药大队民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人王晓磊家中将其抓获。
3、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王晓磊无违法犯罪记录。
4、天津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假冒产品鉴定证明证实:王晓磊销售的电缆线与该公司产品不符,电缆线上“某牌”商标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其向王晓磊购买某牌电线,9次交易共花费44882元。
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林某先后10次向王晓磊购买某牌电线,价值27788元。
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于2020年4月至6月间3次向被告人王晓磊购买某牌电线,价值23522元。
8、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食药大队调取的被告人王晓磊与张某、林某、赵某等人的交易记录、发货单、物流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晓磊销售假冒的某牌电线的犯罪事实。
9、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天津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牌电线电缆属于注册商标。
10、天津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从未对王晓磊出具过授权经销其某牌电线电缆的授权书。
11、辨认笔录证实:经赵某辨认,被告人王晓磊就是向其出售某牌电线的行为人。
12、被告人王晓磊供述称,2019年7月,其本人在河南省巩义市购买了六、七十份假的某牌电线标识、合格证,又到太原市购买了一些其他牌子的电线,然后将电线电缆贴上某牌电线电缆的标识和合格证对外销售。
其本人向赵某、林某等人销售假冒某牌电线。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磊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价值96192元,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晓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晓磊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二、随案移送的华为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