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9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枚,女,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
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阳辉,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康钊,男,199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
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小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枚、谭康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枚及其辩护人黄阳辉、被告人谭康钊及其辩护人黄小东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起,被告人林枚、谭康钊受雇于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本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云霄楼xx号一楼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FENDI”注册商标的皮包。
2020年6月3日,民警在上址抓获林枚、谭康钊,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
经统计计算,上述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共价值人民币3924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枚、谭康钊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林枚、谭康钊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林枚、谭康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林枚、谭康钊均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
建议对林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对谭康钊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考虑其系初犯,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林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林枚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林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林枚有坦白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4.林枚的主观恶性小,属于初犯、偶犯。
5.林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林枚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康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考虑其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康钊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谭康钊被抓获时无抵抗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谭康钊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谭康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4.谭康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低,属于初犯,没有前科。
5.谭康钊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6.谭康钊对谁是老板的认知并不明确。
7.谭康钊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被抓之前没有拿过任何的工资。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谭康钊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起,被告人林枚、谭康钊受雇于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本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云霄楼xx号一楼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FENDI”注册商标的皮包。
2020年6月3日,民警在上址抓获林枚、谭康钊,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
经按实际销售价格的中间价计算,上述假冒“FENDI”品牌皮包中“8510”“8532”“8015”“T水钻夹包”四个型号1371个共价值人民币308475元;
“8820”型号224个共价值人民币84000元。
合计价值人民币392475元。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等物证的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微信销售记录等书证,证人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单位代表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枚、谭康钊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枚、谭康钊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枚、谭康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林枚、谭康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枚、谭康钊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枚、谭康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枚、谭康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两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枚、谭康钊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康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FENDI”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平板电脑等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