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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永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0977号
案件名称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永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永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1097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放,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林永杰************。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535258号、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辩称:案涉手机都是从原告处进货的,非冒牌产品,当时被告与原告是有合作关系的。

如果案涉手机是冒牌产品,原告当时应该跟消费者起诉的产品责任案件一起起诉,现被告商店已没有经营,且事隔时间过久而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是第10535258、4571222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等。

双方均确认原告的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主张被告曾经经营的商店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机,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的侵权销售行为发生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内。

被告曾经经营的“东莞市**恒鑫通讯器材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于2018年9月19日注销。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一、关于被告有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问题。

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案外人李伏生向被告购买了案涉假冒原告“”品牌的手机,而案涉手机经原告检验确定是假冒原告“”品牌的产品,且有李伏生提供的刷卡消费小票为证,被告在本案中亦确认案涉手机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以及相关刷卡消费小票为其商店出具的事实。

在被告不能提供足以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销售案涉手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被告销售商品使用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因被告经营的相关商店已停业注销,侵权行为已停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继续销售相关产品,原告该诉求已没有必要。

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金额,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获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进行考虑。

本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9000元。

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林永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9000元;

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165元,被告林永杰承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国洪人民陪审员  陈志文人民陪审员  黄嘉玲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锦弟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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