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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纪小健、严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02民初4765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纪小健、严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纪小健;严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902民初476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住所地在浙江省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小健,男,1979年6月2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严娟,女,1977年3月1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纪小健、严娟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被告纪小健的委托代理人李森、被告严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雀友”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在店铺门头、背景墙、宣传资料、广告资料、产品外观中使用“雀友”字样;

2、请求判令被告销毁现有的侵权产品(含库存产品);

3、请求判令两被告在江苏日报、盐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以及原告主体资格。

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之一,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其控股股东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

浙江松冈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30日,注册资本350万美元,成立时其控股股东为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松冈公司”),2004年12月31日,其股东变更为松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21日之前,与松冈机电公司均成为松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权利人授权,原告长期生产、销售“雀友”系列麻将机,并在“雀友”系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对侵害“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工商投诉和民事诉讼等。

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获得了“”商标的注册,商标证号为第11105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根据当时的注册商品分类表,“麻将”商品中包含麻将的辅助器材麻将机)。

2000年5月,杭州松冈公司从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处受让了该商标。

同年,杭州松冈公司将该商标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

2004年10月,魏国华、松冈机电公司共同从杭州松冈公司处受让了该商标。

2005年6月,魏国华将该商标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2008年3月14日,松冈机电公司从魏国华处受让了该商标。

除上述第1110578号商标外,杭州松冈公司于2003年11月14日申请获得第32502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

麻将;

麻将牌等”。

2008年3月14日,松冈机电公司受让了该商标。

此外,魏国华、松冈机电公司于2008年1月7日申请获得第4100195号“”和第4100197号“雀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等”。

2008年3月14日,松冈机电公司受让了上述两注册商标。

先后在“游戏机、玩具、笔记本、期刊、茶、咖啡、教育、培训、收费图书馆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或受让获得有关“雀友”系列商标。

2010年3月至5月,松冈机电公司又先后获得9项有关“雀友”的注册商标。

除上述商标外,松冈机电公司先后在游戏机、玩具、笔记本、期刊、茶、咖啡、教育、培训、收费图书馆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9、16、28、30、32、38、41类),申请或受让获得了多项有关“雀友”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4450738号、第3221830号、第3221829号、第3486488号、第4450738号、第4450739号、第4450740号、第4519890号、第3486489号。

2007年3月1日,使用在第28类“麻将机、麻将牌”商品上的上述“雀友”商标被评为萧山区著名商标。

2007年12月,使用在第28类“麻将机”商品上的第1110578号“雀友”文字商标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2009年、2012年、2015年,使用在第28类“麻将机”商品上的第1110578号“雀友”文字商标连续三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0年10月8日,使用在第28类“麻将机”商品上的第1110578号“雀友”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松冈机电公司将其持有的“雀友QUEY0U”、“雀友”等雀友系列商标转让到了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二、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2016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纪小健位于盐城市文港组团小区西大门南侧第三间名为“唐邦全自动麻将机”的门市存在侵犯“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松冈机电公司立即向盐城市××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

盐城市××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亭市监案字(2016)第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告纪小健将2台型号为404218的操作盘上标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以700元/台的价格批发给贾林艳销售,被告纪小健和贾林艳之间为供销关系。

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纪小健和贾林艳商标侵权,案号:(2017)苏0902民初5311号。

在被告承诺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在法院的调解下于2018年1月25日达成和解。

2019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纪小健仍在从事侵害“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年7月19日,原告实地查看发现被告在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湖区文港北路45号的“老纪麻将机”店铺门头上的显著位置使用“沪雀友健身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店”,旁边标注有被告严娟的电话号码,在门店全部的玻璃门中间位置张贴红底白字“雀友健身全自动麻将机”宣传标语,店铺门口有一台包装完好的麻将机主机,主机包装两侧底边位置标注生产厂家为“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门店进门处的收银台后背景墙上张贴约长150厘米高40厘米的蓝底白字“雀友健身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店”的牌匾,店内右边另一柜台上张贴约20厘米高15厘米宽的八个金字“行业首家美国上市公司”,店铺左右两边的墙上张贴有10张标注“雀友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海报。

同时,我们在其店里还发现摆放一台“天赐雀友”TC30产品等。

被告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对该店铺内产品的来源以及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当地市场监督局提交了投诉材料,请求主管机关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予以查处。

2020年6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已经将门头上的“沪雀友健身有限公司”修改为“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玻璃门、背景墙等多处侵权标志没有做任何的修改,其店铺内的名片上使用了“雀友”文字,联系人为被告纪小健。

三、两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作为专业的麻将机行业的商事主体,在明知“雀友”麻将机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长期实施上述侵害“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上述侵权行为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被告的产品以及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并对原告品牌及商誉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严娟系重复恶意侵权。

“雀友”商标经过权利人的多年使用,每年除了要投入巨额广告赞助及公益活动费用之外,还要花费巨大的费用来聘请专业人员在市场上打假维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

由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以及“雀友”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人民币。

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纪小健答辩称:原告所诉的有关被告销售“雀友”麻将机是事实,但被告在2017.12.16之前已经因为销售雀友麻将受到过工商部门的处理,原告也起诉过,后来经过协商被告向原告赔付了一部分钱后原告撤诉了,也就是说原告所诉称的侵权行为是在被告在2017年12月18日接受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的委托特许经营销售之前的事情,之后所有的销售行为都是得到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的,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也没有义务和资格来审查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关系,即使构成侵权也是上海雀友公司健身用品有限公司构成侵权。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

被告严娟答辩:我和纪小健是在2001年结婚,后在2009年离婚,后在2010年又复婚,后又于2020年3月份离婚,这个店是我前夫纪小健父亲纪祝香经营的,从2016年至2020年3月份与纪小健离婚期间我只负责售后服务,纪小健跟这个店铺也没有关系,他一直在外搞工程。

这个店有无营业执照我也不清楚。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其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双方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一、涉案商标权利流转、授权及知名度情况1、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105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9月27日;

2000年5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魏国华和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该商标经续展现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100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为该商标共有人。

2008年3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该商标经续展现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地45198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等。

2019年12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该商标经续展现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3年4月7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67921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

2019年12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2、2015年7月1日,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订一份《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我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第6792178号“”商标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并授权受托人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我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授权浙江松冈公司对任何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任何侵犯我司企业名称、域名、产品包装和商誉相关的侵权行为的,依法定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主管司法机关起诉、申诉;

我司所从事的全部打假维权活动中支出的费用所享有的要求侵权人承担合理费用的各项权利全部转让给浙江松冈公司,浙江松冈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在相应诉讼中主张合理费用支出;

本授权书有效期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

2019年12月6日,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订一份《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除授权有效期限不同为“2019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外,其余主要内容同双方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授权书。

同日,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单独就纪小健、严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签订一份《专项授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经两公司协商,松冈科技特委托浙江松冈处理纪小健、严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行政投诉及民事诉讼等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事项:进行市场调查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行为对应的赔偿内容、起草相关文件、将有关文件收集后形成书面文书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反馈信息、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文书及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告知甲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并及时将诉讼结果告知甲方、代收侵权赔偿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结束之日失效。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浙江松冈公司补充提交一份其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1日的《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除授权有效期限不同,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外,其余主要内容同上文双方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

3、2007年3月1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认定“”商标为萧山区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同年12月1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商标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2009年2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商标协会认定“”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2年1月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商标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5年1月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将“”商标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权利人之前举报及起诉情况2016年1月5日,盐城市××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松冈机电公司举报对纪小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依法立案调查。

2016年5月31日,盐城市××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亭市监案字(2016)第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以630元/台的价格购进2台型号为404218的麻将机,在其位于盐城市文港组团小区西大门南侧第三间名为“唐邦全自动麻将机”的门市,以70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贾林艳(另案处理)。

上述麻将机在操作盘上均标有“上海雀友”字样……涉案商品上标注的“上海雀友”字样与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雀友”文字整体外观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经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不是由权利人或其授权许可单位生产,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向本局陈述,上述麻将机购自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向本局核实,上述涉案商品非该公司生产销售”,据此盐城市××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纪小健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遂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2台,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2月,松冈机电公司就纪小健、严娟侵害“雀友”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再次向盐城市××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同年12月25日,盐城市××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松冈机电公司出具一份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书载明“你公司举报盐城市××湖区文港组团5号102门市‘唐邦全自动麻将桌’经营者纪小健侵犯你公司‘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本局调查,你公司所举报的盐城市××湖区文港组团门市已关闭,纪小健之妻严娟及其父纪祝香在盐城市××湖区文港组团门市经营麻将机。

本局执法人员在上述门市检查未发现有侵犯‘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2017年9月8日,浙江松冈公司根据盐城市××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亭市监案字(2016)第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确认的事实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贾林艳、纪小健诉至本院【案号苏0902民初第5311号】,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元;

3、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0.5万元。

2018年1月25日,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贾林艳、纪小健的起诉,撤诉申请书载明“浙江松冈公司诉贾林艳、纪小健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已与纪小健达成和解,收到纪小健支付的赔偿款8000元,故原告申请撤诉”。

三、本案被诉侵权事实2019年7月19日,浙江松冈公司取证人员至位于盐城市××湖区文港组团门市取证并拍摄视频,视频中可以看到该门市门头为“老纪麻将机唐邦君王上岛沪雀友健身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店138××××7086139××××5400”,玻璃门上张贴有“欢迎光临雀友健身”、“雀友健身全自动麻将机”等字样,店铺门口的麻将机包装盒上标注名称为“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店内同时摆放一台标注有“”标识的麻将机。

浙江松冈公司的另一段视频只显示一张标注有“天赐雀友”标识的麻将机,无法确认拍摄地点。

2020年6月7日,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饶红全通过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权利卫士”移动客户端取证并拍摄视频,视频中显示涉案门市门头更换为“老纪麻将机唐邦君王上岛上海雀友健身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店138××××7086139××××5400”,店内有数台不同品牌的麻将机,其中靠门口的麻将机桌布上标注“上海雀友健身有限公司”字样,该麻将机桌面的骰盘上同时标注“上海雀友健身有限公司”字样,隔壁一台麻将机在桌角处标注“上海雀友健身有限公司”字样,店内还有一台标注有“天赐雀友”标识的麻将机,店内收银台后背景墙上挂有“雀友健身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店”牌匾并张贴一张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给严娟的授权书,店铺左右两边墙上张贴10张在左上角标注“雀友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海报,视频中向取证人员介绍并销售麻将机的人为纪祝香,纪祝香当场向取证人员提供一张正面载明“纪小健经理;

上海君王唐邦雀友九龙;

地址:盐城市文港组团102号门市;

抢购热线138××××7086187××××6222”等内容的名片,视频中取证人员询问有天赐雀友的麻将机和其他麻将机什么区别,纪祝香回答“这个是浙江的,那个是上海的”,取证人员提及“上海雀友健身有限公司”这个产品没怎么听说过”,纪祝香回答“不添健身两个字我们不能卖,……,不添健身两个字是侵权的,我们是有授权证书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两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为:1、2016年1月5日,工商局查处贾林艳案件的现场证据显示产品骰子盘上使用了“上海雀友”标识,要求在本次诉讼中一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2、在2019年7月19日、2020年6月7日交付取证人员的名片上使用“雀友”标识;

2、在门店玻璃门上使用“雀友健身”标识;

3、通过换边框等方式擅自改装二手“天赐雀友”机器并予以销售。

原告主张两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为:1、在2019年7月19日取证视频中显示店铺门头显著位置使用“沪雀友健身有限公司”名称;

2、在2009年8月份左右将店铺门头换成“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

3、在门店进门处收银台后背景墙上使用“雀友健身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店”牌匾;

4、在店铺左右两边墙上张贴10张标注“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海报;

5、销售标注“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名称的产品,该名称中含“雀友”字样;

6、在店铺内摆放二手“雀友”麻将机。

四、被控侵权门市经营情况2007年12月6日,盐城市××湖区小纪麻将机销售部经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经营场所为盐城市××湖区文港组团室,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岳爱民,经营范围为麻将机销售。

被诉侵权门市位于盐城市××楼××室,使用上述营业执照经营。

纪小健与严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0年3月16日登记离婚。

纪祝香是纪小健的父亲。

138××××7086是纪祝香的手机号码,139××××5400是严娟的手机号码,187××××6222是纪小健的手机号码。

案件审理过程中,纪祝香陈述:涉案门市一直由我经营,一直用的盐城市××湖区小纪麻将机销售部的营业执照,是以纪小健的姑丈人岳爱民的名义拿的,岳爱民是下岗职工,以他的名义拿营业执照有优惠政策;

名片上印纪小健的名字是因为一开始经营的使用就印的纪小健名片,所以一直按照以前的格式请别人做的名片,没有改;

门头留严娟的电话,前两年授权分别以严娟名义拿的原因是外出开展销会需要她出去开,我摸不着路,第三年以纪小健名义拿授权的原因是两被告离婚了;

店内的海报是以前的经营者留下来的;

店内已经更换成不含雀友字样的新名片。

五、其他1、2010年7月15日,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东明,经营范围为训练健身器材、室内娱乐器材的制造、加工、销售,体育用品的销售。

2017年3月8日,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向严娟出具一份特许授权书,授权江苏省盐城市××湖区严娟为公司在该地区的特许经销商,全权负责公司生产的系列品牌麻将机产品在该地区的推广经营及售后服务工作,授权有效期自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

2019年5月8日,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再次向严娟出具一份特许授权书,授权其为公司在江苏××湖区的特许经销商,全权负责公司生产的系列品牌麻将机产品在该区域的推广经营和售后服务工作,授权有效期时间为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

2020年6月8日,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向纪小健出具一份特许授权书,授权其为公司在江苏××湖区的特许经销商,全权负责公司生产的系列品牌麻将机产品在该区域的推广经营和售后服务工作。

2、浙江松冈公司为本案委托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签订委托律师诉讼代理合同,浙江松冈公司并为本次诉讼向该所支付律师费1万元。

浙江松冈公司为本次诉讼,并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支付住宿费118元、于2020年9月22日和10月28日支付机票费用共计946元、于2020年支付火车票费用共计247.5元。

经查,目前雀友品牌麻将机在天猫雀友旗舰店的销售价格最低售价在294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两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

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侵权成立,则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松冈机电公司是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第6792178号“”商标的权利人。

松冈机电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公司维护知识产权,授权期限2015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5日,故原告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严娟辩称涉案店铺系纪小建父亲纪祝香经营,与纪小健无关,其在离婚前只是负责售后,纪祝香亦到庭陈述涉案店铺一直系其经营,但2020年6月7日原告取证时店铺使用的名片中明确注明纪小健为经理,纪祝香也陈述一直使用纪小健名片,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是先后出具给严娟和纪小健,店铺门头更换前后均注明“老纪”,名片中的联系电话是纪祝香和纪小健的,店铺门头中的联系电话一直是严娟和纪祝香的,由此可见涉案店铺实际应为三人共同经营,故被告严娟辩称店铺与两被告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依法有权选择起诉其中两名经营者。

一、关于两被告是否侵害涉案商标权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2016年1月5日,工商局查处贾林艳案件的现场证据显示产品骰子盘上使用了‘上海雀友’标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要求在本次诉讼中一并追究其侵权责任”,经查,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已就上述侵权行为向本院提起过诉讼,被告纪小建并在苏0902民初第5311号案件中向原告赔偿8000元,故原告再次据此主张两被告赔偿,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时主张两被告通过换边框等方式擅自改装二手“天赐雀友”机器并予以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但未能提交两被告改装机器的证据,所诉称的行为也并未构成对原有机器的实质性改变,故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另诉称涉案门店使用的名片使用的“雀友”标识、在门店玻璃门上使用的“雀友健身”标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在名片及门店玻璃门上对“雀友”文字的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两被告出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类别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被告所售产品系来源于松冈机电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故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关于原告所诉称两被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两被告销售的麻将机上使用“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属于麻将机生产厂家所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对标识进行更改,也未扩大这种使用方式的影响,其对该企业名称是否侵权也并不知晓,故不足以认定两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原告主张停止销售该部分麻将机并销毁库存产品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但两被告在涉案店铺门头先后使用“沪雀友健身有限公司”、“上海雀友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名称,在店铺收银台背景墙上使用“雀友健身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店”牌匾、在店铺左右两边墙上张贴10张标注“雀友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海报,属于两被告独立实施的行为,该名称中含有原告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两被告和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应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禁止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故原告主张两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两被告在店铺内摆放二手“雀友”麻将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店铺系两被告共同参与经营,故两被告应对本院认定的涉案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鉴于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原告商品的知名度、涉案店铺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两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同时两被告应当停止在涉案门市门头、玻璃门、店铺收银台背景墙、店内宣传海报、名片中继续使用“雀友”字样。

至于原告请求两被告在江苏日报、盐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的销售行为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带来了负面影响,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小健、严娟停止在涉案门市门头、玻璃门、店铺收银台背景墙、店内宣传海报、名片中使用“雀友”字样;

二、被告纪小健、严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纪小健、严娟负担1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相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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