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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梁志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41号
案件名称浙江中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梁志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中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梁志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肖罗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行,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中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志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梁志行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中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浙江中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同意,并自愿承担本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梁志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知民初1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梁志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梁志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中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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