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知民初40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雅县新万盛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南路。
经营者:陈国万,男,汉族,该商行经营者。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雅县新万盛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