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11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晨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原明视眼镜行,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XX路。
经营者:张宗贤。
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原明视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